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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合前條規定申請區劃補充兵役之役男,如其家屬均合乎殘廢痼疾認定標
準表,生活無法自理;或屬七十歲以上,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得予
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