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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已核准區劃為補充兵之役男,於適宜時間對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實施抽查,如發現有不合區劃標準者,應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撤銷。
內政部、國防部,每年於適宜時間抽查役種區劃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