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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第十二條情事者,即由鄉 (鎮、市、區) 公所以書面通知役男區劃原因
消滅 (格式如附年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收到鄉 (鎮、市、區)
公所通知其區劃原因消滅副本後,如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覆者,
即予核發撤銷區劃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十)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補充兵徵訓者,即按原抽籤軍種兵科列入適當梯次補徵服常備兵
役。
二、已經補充兵徵訓者,即造具補充兵應召服常備兵役人員名冊 (格式如
附件十一) 送團管區司令部實施臨時召集,按原抽籤軍種兵科併入適
當梯次補服常備兵役,其曾受補充兵徵訓時間准折算常備兵役期。
前項第二款已經補充兵徵訓應召集補服常備兵役者,於臨時召集入營時,
一律不辦緩召或儘後召集,如有因事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時,依召集
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得申請延期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團管區司令部依規定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