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役男或其徵兵處理通報人,接到不合役種區劃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應
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填具申請調查複核表 (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原鄉
(鎮、市、區) 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入營前申請再核,逾期
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