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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時,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如逾
期申請者,應提出正當理由,經鄉 (鎮、市、區) 公所調查屬實後,准予
補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