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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役男或其家屬為意圖符合役種區劃,而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收
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致區劃為補充兵役者,自核准區劃之日
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經人檢舉或查獲屬實者,應撤銷原核准之
區劃補充兵役並依第十九條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服其原抽籤之常備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