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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左列各款收入應併入役男家屬收入計算:
一、役男本人入營後,仍可支領之眷屬配給或其他補助。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家屬,而實際確有職業工作之收入。
三、役男及其家屬有領月退休金、終身俸、年撫卹金者,其實際之收入。
領有一次退休 (伍) 金、撫卹金、保險金、存款、接受贈與或在役男申請
區劃前三年內所移轉或變賣之財產,得扣除左列支出,其餘併入前項收入
計算。
一、役男及其家屬確無其他收入者,得依最低生活標準,扣除每年生活支
出。
二、役男及其家屬因傷病住院醫療費用,得檢附公立醫院或符合公保、勞
保特約醫院設置標準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查證屬實者,憑
據核實扣除。
三、家屬喪葬費,依照公務人員委任一級眷屬喪葬補助標準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