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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以網路申請換領新證時,應於網路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數位相片。
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排定之地點、戶政事務所臨櫃或其指定地點申請換領新證時,應備妥申請書、舊證及已於網路上傳數位相片之序號或數位相片電子檔。
前二項之數位相片,應為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得於申請換領新證時,併同申請免於新證上列印相片;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提出委託書,並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受託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繳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