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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條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所使用機具,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配置並列冊管制。
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