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機關申請查對、抄錄或交付書面戶籍資料時,得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酌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