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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