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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連結機關應於提供機關通知日起五日內,取回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屆期未取回,提供機關即刪除該資料。
連結機關對於取得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應設定存取與使用權限及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