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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時,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
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
國民身分證於掛失完成後,暫時停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