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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歸化測試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合格分數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歸化者:總分七十分以上。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者:總分六十分以上。
三、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且年滿六十五歲者:總分五十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