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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標準 109.12.17 修正之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
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