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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但依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