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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職員名冊一份。
三、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之會員證及最近相
關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聘僱契約中、外文副本各一份;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聘僱之移民業務機構名稱、地址。
(二) 受聘僱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內外住所。
(三) 受聘僱人員在移民業務機構擔任之職位、工作。
(四) 薪資給付方式及內容。
(五) 聘僱期間及其起迄日期。
五、受聘僱人員之基本資料表一份。
六、受聘僱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學經歷證明文件為外國文件者,應譯為中文;內政部得視需
要令其文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