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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除應自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外,並應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第二條規定之業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簽證二年以上者。
三、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