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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鄉 (鎮) 設戶口普查所,置主任一人,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 (未設戶政
事務所主任兼任 (未設戶政事務所之鄉,由鄉長 (兼任) ,承縣戶口普查
處主任之命,綜理所務,副主任一人,由鄉 (鎮) 公所統計調查員或主管
任宅人員兼任襄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