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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縣戶口普查處,設普查、統計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 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刪編造等規劃事項。
(二) 所屬各級普查人員之調配及講習事項。
(三) 普查之訪問、查記工作規劃事項。
(四) 人事管理及業務督導、考核、獎懲事項。
(五) 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六) 普查業務疑義之解釋及處理事項。
(七) 普查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統計組:
(一) 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二)協助遴選統計人員事項。
(三)普查初步統計事項。
(四)普查初步統計報告表之審核、編報事項。
(五)本組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