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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金馬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普
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 (鎮) 戶口普
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各該普查
處 (所) 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