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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主任之命,綜核文稿及交辦事項,組長二人,主管各
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分辦各項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