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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設,普查、審核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 普查人員遴選、報委及其工作調配、獎懲之擬議事項。
(二) 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冊編造事項。
(三) 工作計劃及進度之執行、管制、考核、督導事項。
(四) 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五) 普查業務講習事項。
(六) 普查文書、事務、出納及人事管理事項。
(七) 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審核組:
(一) 協助遴選審核人員及講習、考核事項。
(二) 普查書件之催收、點驗及彙送事項。
(三) 審查人員工作之分配、進度之控制、疑義之解答及番核工作會報之
召開事項。
(四) 普查表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 普查初步統計報告之審核、編報事項。
(六) 其他有關審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