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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處秘書及普查組組長由縣 (市) 政府警察局戶政課長兼任,統計組組長
由縣 (市) 政府主計室統計股長兼任,幹事、助理幹事由主任就關局 (室
) 職員中,遴選適當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