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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申請更正學資歷及產權等證件上姓
名者,應填具申請書,嬐附本名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更名同屬一人之文件

連同應更名之證件,逕請原發證機構或其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