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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僑外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之核辦機關如左:
一、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僑民,由我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直轄戶、縣 (
市) 政府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之僑民,由我駐外館處核定。
在我國未設駐外館處地區之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或更改
姓名者,得向負責兼理該地區領務之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