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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在國內原有戶籍之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經核准者,回國後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檢附核准更改姓名或更正
本名證明書,憑以更改戶籍登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