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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辦理印鑑登記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除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外不得供他人閱覽。
前項書條除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十年外,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