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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者;
五、對於黨國,無不忠實之言行者;
六、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