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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
一條喪失國籍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回復國籍者,經內政部
許可後,均應發給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