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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領取國籍證明書後,如發現有冒籍頂名情事,應由原發機關追繳其國籍證
明書送部核銷,遇有不能追繳時,應即登報宣告失效,並通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