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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代發國籍證明書機關,應於國籍證明書上黏貼相片處加蓋機關騎縫印章,
再行發給,並彙造領取國籍證明書人名事實詳冊,呈由該管上級機關轉送
內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