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規則請領國籍證明書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申請內政部或其委
託機構核發,其居住國外者,得申請中國使領館或其他委託機構核發。
一、申請書。
二、國內申請書,持憑國民身分證,國外申請者,持憑效期護照。
三、本人最近照片二張。
前項所用之申請書程式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