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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籍證明書在國內由內政部或其委託機構核發;在國外由政部委託駐外各
使領館核明代發,其未設使領館地區,得委託最近使領館或其他機構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