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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人民,因其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書。
前項國籍證明書,每人領取一本,永遠收執,其未成年之子女,得於父或
母之證明書內附載姓名年齡,俟其成年後,再另行申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