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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內政部為證明本國人民國籍起見,依本規則之規定,發給中華民國國籍證
明書。
前項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簡稱為國籍證明書,除印本國文字外,附印英
、法兩國文字,其程式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