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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遴派之選舉委員會申請核定後發給。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地區選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二、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失能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所出具之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三、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所出具之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四、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五、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遴派之選舉委員會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前項第一款之診斷證明書,於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申請者,如有其他相關佐證文件資料足資認定,得免附。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慰問金案件,由選舉委員會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其設置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