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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