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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政黨合併者,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不因合併後已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