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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錄影帶,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