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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