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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
前項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一次,並作成報告,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