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託資金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運用信託資金於前條殯儀館或火化場,其需用土地及營建之費用,不得少於得運用信託資金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