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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指民眾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墳墓用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一、已設置祖墳。
二、於公立公墓範圍內,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葬骨灰或供樹葬使用,且未收取費用。
三、毗鄰公立公墓,已被公眾設置墳墓,且未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