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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調查並建立其面積、容量、使用及未使用量等基礎資料造冊管理。
前項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如有損壞須修建時,應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未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修建,而有增建、改建、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