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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申請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