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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設施經營者,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以下稱本專戶)儲存管理費,並於開戶後,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金融機構、專戶戶名或帳號有異動時,本設施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開設○○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