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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
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
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政黨、聯盟登記之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在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
黨黨籍,致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民應當選名
額時,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
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原住民
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所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遞補,應自死亡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
舉委員會之日起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第一項、第二項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
資格,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