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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黨、聯盟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並將各辦事處地址、負
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
前項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構) 、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
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