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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條、第
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所定選舉委員會或各該選舉委員會,於全國性公民
投票,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民投票,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
員會。